在我研究陪审团制度之前,我觉得那个女孩对于自己没有做过的事情而妥协是多么的不值得,为什么不愿意相信,不肯坚持自己无罪,妥协的结果就是要在狱中浪费自己的青春,明明是可以无罪释放的。。。后来百度了陪审团的知识才明白,在美国法理和人情就是咫尺天涯的关系。不过有时侯即使证据充分,也未必能胜诉。“好律师”应该如何定义?有时侯就是掩盖真相,以假乱真的手段,这就是本事。美国司法制度同中国不同,陪审团的作用带入了人情,要的是更公正,但同样会被“好律师”利用。结果是否公正,真是未可知,真相有时也受人摆布。但我还是觉得Cary那句台词很经典:“ The truth has the advantage of being true,and on some level, the truth is always more believable.”(真相的优势就在于它是真的,某种程度上来讲 真相永远更加可信.)12个人所共同相信的真相,总比一个人所相信的真相更趋近与真相。但是并不意味着,12个人所相信的,就真的是真相。No body know what happened。没有人愿意冒险,这不是考试,也不是努力就能改变的事情,可如果换做是我,我应该不会同意协议,只要足够勇敢,就可以赌一赌,因为相信,有些事情虽然不可思议但是却会发生,因为相信,才会坚持,因为坚持,才能拥有,只有拥有,所有的一切付出才值得。而只要不信,就什么都没有,上帝也不会帮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