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1-02-11

社交网络:TSN法律问题闲扯

专业关系,看电影的时候脑子就在一直转,碰巧最近好几门课都讨论了这部电影。胡乱写点笔记,所谈法律问题没有任何立场,仅供学术讨论。


先说电影故事里的两个案子。

双胞胎告Mark剽窃,确切地说是idea-theft,因为他们觉得这么一个社交网络的主意是他们想出来的。但尴尬的是,idea这个东西法律上是不怎么保护的。知识产权只保护具体的idea的表达(expression),而不是一个抽象的想法。简单地说,知识产权是一种垄断,如果你对一个东西拥有著作权,别人就不能随便用了;如果抽象的idea也受到保护,那就相当于要控制别人的思想,是不现实的。双胞胎的问题就在于,他们只有这么一个想法,而正如Mark所说,他没有用他们的代码(程序代码在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之内),因此知识产权不保护他们。
如果不能直接适用法律条文,idea只能通过合同来保护。好莱坞影视业有很多这种情况,比如路人甲觉得自己想了一个特别好的点子可以拍成电视剧或者电影,去找制作的人说了这个主意,人家不搭理他,结果过了两年出来一个电影,他一看,这不是我说的那个么?然后就去打官司。因为没有实实在在的故事大纲或者剧本,这个只能算idea,于是只能告人家盗用他的想法。但问题是,好莱坞的制作人创作人员一天到晚见到无数人给他们讲这个讲那个,他们能记住谁说了什么吗?到底他们是不是用了别人的点子没给钱,还是独立创作的巧合?
如果没有书面合同,比如双胞胎和Mark就没有签合同,有一种叫隐形的口头合同(implied contract)。它要求:1,一个提供idea,另一个有兴趣使用这个idea(比如,如果听完/看完这个idea,觉得好,就买下来——要有这么一个意向),双方都明确认识到这一点(不能一个人想卖,另一个根本不想买);2,一个人的确用了人家的idea——这里面包含两个要件,一个是substantial similarity,两者要非常相似,另一个是access,就是说做出这个跟你的idea很相似的东西的人必须接触过你的idea,不能是人家自己想出来的,那叫巧合。
电影里Mark明显接触了人家的idea,但是双胞胎的构思跟facebook的相似性有多少,是他们在deposition当中争论的焦点之一。Mark认为双胞胎构思的只是一个哈佛校友网站,非常内部,而facebook的社交作用远超出这个主意。另外,双方是否就使用这个idea建立网站的事达成共识,也是个争议点。一开始双胞胎的律师纠结Mark如何回应双胞胎、究竟说了哪几个字,就是为了这个。如果Mark明确表示他要按照双胞胎的思路建这个网站,就相当于他们有一个口头协议。而收到双胞胎的律师信之后,Mark咨询了一个3L,给双胞胎写信提出相反意见,其实就是说,你们的idea不好,我看不上,你们的事儿我不干了(虽然这里的情况特殊,Mark并不是购买idea,而是替他们开发这个idea),试图撇清关系。
我们上合同谈判课的时候教授说,其实双胞胎最大的失误在于没有让Mark签一个书面协议——开发网站,外加保密和禁止竞业条款,尤其是他们的爹有律师,这根本不算什么。要是他俩多个心眼儿,搞不好世界上就没有facebook这个东西了。
从纯法律角度讲,双胞胎要打赢这个官司很悬,但正如最后那个junior associate所说,陪审团会很主观,所以和解是最好的办法。

然后是Eduardo的问题。我对美国的金融法不是很熟悉,具体稀释股份是怎么操作的也说不清。但他们敢光明正大地这么做,一定是合乎明文法律法规地,何况Wardo自己也签了协议。但他还是可以告告试试,因为美国法有一部分是追求衡平的,也就是说要追求一定的公平正义。其他股东的股份一点损失都没有,Wardo一个人的受到那么大的影响,明显是不合理的,是有失公平的。而且,幸好我还记得上学期的公司法,抛开CFO的身份,Wardo是公司股东,公司的实际管理人员对他有信赖义务(fiduciary duties),应当为他的最大利益着想,而不是坑他一笔。电影描述了半天Wardo如何无怨无悔地给Mark出钱、支持他,就是为了证明,后来Wardo的遭遇是明显不公的,应当在白纸黑字的法律条文之外予以一定的衡平考量。
但是,我写着写着想起来,公司法里面有一个非常可怕的东西叫做BJR,business judgement rule,基本就是说,对于公司管理层(比如董事会)所做的公司生意上的决定,即使最后损害了股东的利益,股东也不能轻易提起诉讼,这主要是为了鼓励运作公司的那些人敢于冒更多的风险,多做交易,推动经济发展,而不必担心万一决策错误被股东告了要赔个倾家荡产。如果股东告董事会,董事会拿出BJR这个挡箭牌,股东必须举证推翻它,比如说做决定的人明显吃里扒外损害公司利益,或者欺诈,或者重大决定没有正确告知股东。
总而言之,我觉得Wardo的赢面比双胞胎那个案子要大,尤其他要赢真的就是只需要同情就够了,Mark都没什么可辩驳的。所以最后他们settle的钱一定很多。


另外还有戏外的一个法律问题。

这部电影是有关真实人物真实事件的,而虚构成分又比较多,很容易引起原型人物的不满。在好莱坞,拍真人事件的电影经常要拿到一个real life story right,征得本人同意,使用人家的人生经历,并且进行改编——事实上花钱买的主要是两个东西,一个是从本人这里得到的第一手资料,另一个就是让你篡改人家人生经历的同意。
我们在讲电影合同的课上讨论这个问题,大家都觉得Aaron Sorkin不太可能是打电话给Mark Zuckberg说我要这么这么写你,Mark必然不会同意,况且电影上映后Mark也真的是为了挽救自己的形象东奔西走。
但是TSN为什么可以不经本人同意就这么写呢?为什么Mark不告他们呢?
第一,Mark Zuckberg是公众人物,通常越是名人,real life story所受的保护就越少,因为你是名人,你的人生经历有很多属于公共事件,是公共范畴里大家可以随意使用的素材,就好比你想拍开国大典,是不用去找毛家人要许可的。
第二,这个原因是我推测的。Aaron Sorkin声明电影剧本是根据书改编的,那本书有没有获得Mark的同意我不知道(我猜也没有),但是中间经过这么一道手续,“真人真事”的背景就打了折扣,尤其是书本身对真实事件做了很大改动,基本构成了新的作品,电影剧本可以尝试逐步脱离跟real life story的关系。不过他实实在在用了人家的名字,这是逃不掉的。可是呢,参考第一条原因,公众人物的姓名权保护并没有路人那么严格。facebook的商标权基本是一个道理。
第三,如果Mark要告Columbia,具体的损失很难量化。他本身那么有钱,这一部电影对他的经济打击能有多大呢?大家不还照样用facebook?(不能用的也不是因为这电影不能用的。)至于精神损失,真的,没有陪审团或法官会同情身家60亿美元的26岁男子,鬼才管你幼小的心灵是不是受到伤害哦。
第四,也是最重要的原因,他缺这点钱吗?他完全可以自己出钱拍10部《阿凡达》级别的电影歌颂自己。如果他真的那么无聊。
像他年纪轻轻就那么有钱的坏处就是,跟任何人较真都只能是掉价。所以他只能上上Oprah,捐捐钱(如果他足够不要脸可以试试找Columbia报销这笔钱),去SNL跟诋毁自己的帮凶见见面。

电影相关的还有很多其他法律问题,我实在没法全都分析。这几个只是最近跟人讨论比较多的,又懒得写论文。内行欢迎讨论,外行就看个热闹吧。

社交网络The Social Network(2010)

又名:社群网战(台) / Facebook的故事 / 脸书狂潮 / 该页无法显示(豆友译名)

上映日期:2010-09-24(纽约电影节) / 2010-10-01(美国)片长:120分钟

主演:杰西·艾森伯格 安德鲁·加菲尔德 贾斯汀·汀布莱克 鲁妮·玛 

导演:大卫·芬奇 编剧:阿伦·索尔金 Aaron Sorkin/本·麦兹里奇 Ben Mezrich

社交网络的影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