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证据
该剧一开头即展示了当事人三隅的犯罪行为——引导被害人走入河边的荒郊野地,趁其处于背身用板手往头部敲击至其流血倒地,将随身携带的汽油浇至其身并用打火机点燃。当然,这镜头并非展现了整个犯罪现场,通过后面镜头和剧情的补充,导演有意隐藏了处于低位的一个约13岁的小女孩的犯罪行为,女孩同样手举扳手,面留被害人,即她的父亲的血迹。但犯罪嫌疑人对于此却至始至终没有向任何人供述,而通过其他解释掩饰,到最后也含糊不认。他第一次否定杀人,但由于警察等人审讯的压力,自认其罪,也不抱希望,等待死刑。在律师的介入下,他的第二次供述为,承认杀人,但并非为了抢劫,而是受被害人妻子指使杀人,目的是获得保险赔偿金分成,提供了他与被害人妻子定金转账的短信记录。然而,这笔转账并非杀人报酬,而是被害人公司假冒食品的封口费,所以其妻不敢说明真相但矢口否认,由于证据指认不明,延期审理。在犯罪人得知律师与小女孩的交谈,猜想小女孩已经说出自己被父亲性侵犯等经历。这是此案的一个关键,可以作为犯罪动机的解释依据,使其行为被认定为仇杀,而非抢劫杀人,脱离死刑,而且小女孩也打算顶住各方压力提供证词。可是,嫌疑人的第三次供述再次变为,否认杀人,没有到过犯罪现场。这样做的目的,也许是为了保护女孩不必去作证,公布这段过往。律师也渐渐悟出真相,但也放弃辩护战术,任由死刑的判决在再次翻供,以及偷盗钱包、委托杀人等的辩解不成立,不认罪、推卸责任等情节中被宣判。
以上能感觉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不断更改、似是而非。证据也并非确凿,但不知道为何,律师就这样采用了,而且据此来制定“法庭战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具有很大的主观性,能反映出其他证据难以反映的案件情况,但是虚假的可能性非常大,且具有反复性和不稳定性。在此案中可以集中体现。演戏拍电影尚能如此逼真,现实的戏精可能比演员还要更厉害。总的来说,让我非常深刻地体会到了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地位。“无证据则无权利,无权利则无救济。”
二、关于死刑
相信对于死刑,古今中外都有很多观点。上一次刑法课的课堂展示也是这一主题。而这部剧让我再次直观的感受到死刑存废的冲突。生死,该由谁来裁决呢?自己、他人还是宿命?法律还是法律从业者?影片的一位法官说“杀人的人和不杀人的人之间,有一条很深的鸿沟,是否能够跨越它,出生的时候就决定了。”,律师说“与人的意志无关,生命被挑选着。”,犯罪嫌疑人说“世界上有一种人,没有被生下来才好的人”,好像通通都指向着一种答案,有些人生而为犯,死刑一定是他一生最后的评价。但我相信,影片给我们传达的虽然是此番种种无奈的表达,但却更加流露出对于死刑的质疑、对寻求比死刑更好方式的向往。“就因为不得已的原因仇杀而非抢劫杀人,就有死不死的区别,法律真是不可思议。”是啊,为什么法律可以决定一个人死不死,为什么一个代表法律意志的人就可以决定一个人死不死呢?对于这个为小女孩逃脱其父亲魔掌、与伪造食品抗争的中年男子,对于这个非常爱女儿、爱鸟、爱简简单单的花生酱的中年男子,只能让他一死了之吗?一方之词可以采信,就能判断并决定人是否有活下去的资格吗?也许我们心中都那个答案,等待佐证和实现。
换个角度想想,生命也并非完全脱离自己的控制。该片的犯罪嫌疑人,通过编造、隐瞒事实,就能改变一场诉讼的走向,带有保护小女孩的善意目的。所以说来死刑也可以被利用来达到一些目的?这种想法还是很可怕的。
三、关于法律各职业
该片主要展示了律师的立场。对于这样一个案件,律师该抱有什么样的态度?重盛的同伴律师认为“为了辩护,不必理解或找到共鸣,又不是为了交朋友。”,但重盛却通过各种实地调查、询问谈话,将心比心,一步步接近真相,发掘到最后,却还是选择尊重委托人,支持他的主张,而不是选择利益最大化方案。刑事律师,一个为罪犯辩护的人,一个敢于与公诉方对抗的人,很值得敬佩。而片中律师的选择,也许是最好的,也许不是。以杀人犯活下去的人生也许比死去更加无助和难过。当然,这是我们的想象。
里面重盛父亲是审理犯罪嫌疑人三隅之前犯的一个杀人案件的法官。他对重盛律师说“因为酌情量刑又导致了另一起死亡,我在反省。”,这个反省,到底意味着什么呢?是对于杀人的人,应该带有某种偏见吗?带有偏见的审判合理吗?乍一听,大家都会觉得法官不应该带有个人偏见、带有个人价值观,这样审判才能公平公正。但实践中,法官也是人,还会受到舆论、朴素正义等等影响。通过犯罪嫌疑人的生长环境、成长经历,来判定他是不是犯罪几率大、重犯几率高、改过自新几率小的人,依此不从轻发落,减少下一个罪恶的产生。可是这样想,不就和公诉方的思路一样了吗?辩方的存在便会失去意义。
『 “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以事实为根据,就是不论进行何种诉讼,都必须以客观存在的事实作为处理案件的根本依据,既不能搞刑讯逼供和主观归罪,也不能凭主观想象、推测或无根据的推理、议论作为根据,其核心就是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认定事实必须以查证属实的证据为根据,适用法律又必须以查明的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是人民法院不论对案件进行程序处理或实体处理,都必须以法律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为标准,以法律规定作为评价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的尺度。违反“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典型案例,莫过于全国著名的佘祥林式的十几件大冤案了。这些典型案件,主要犯罪事实不清就判,重大疑点尚未排除就杀,生怕放脱一个“坏人”,其结果必然是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好人蒙冤、亲属受牵连。』
影片中有一个形象的比喻值得我们思考。不管是检方还是辩方,对于一个案件都像是在“盲人摸象”,各自探索、了解案情,然后认定自己所摸到的部分就是真相。而审判者作为一个中立方,看到的也可能只是两个极端方面,但这已经是最大程度的合理安排了。没有人是全知全能的,除非上帝。尽管不应苛责,可是仍想说,法律从事者既然有着决定命运生死的“上帝技能”,请务必慎重其事。

第三度嫌疑人三度目の殺人(2017)

又名:第三度杀人(港) / 第三次杀人(台) / Sandome no satsujin / The Third Murder

上映日期:2018-03-30(中国大陆) / 2017-09-05(威尼斯电影节) / 2017-09-09(日本)片长:124分钟

主演:福山雅治 役所广司 广濑铃 满岛真之介 市川实日子 松冈依都 

导演:是枝裕和 编剧:是枝裕和 Hirokazu Koreeda

第三度嫌疑人的影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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