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印象很深刻的是,片里有一个精神病患,37岁,她被关进精神病院,因为她企图自杀,而且她是属于求死欲望特别强的那种。
无疑是会引起争议的一个例子。因为她可以说是几位精神病患里,最“没病”的“病患”。
在听证会上,她说:“我想出院。”法官问:“出院后你会去做什么。”她说:“去死。我要从三层楼上跳下来摔死。”
然后她给出了,让人难以反驳的理由:“我活了37年,我感到孤独。我的生命充满痛苦。我也曾经有过欢乐,但痛苦大于欢乐。”
如此直白地讲出了所有想过要自杀或者实施自杀的人的内心的想法:并不是生活不再有美好欢乐的一面,只是痛苦远大于欢乐和美好,不足以让人继续活下去。
这真的会让人思考;如果一个人内心充满痛苦和孤独,他/她或许应该有权利选择,自杀还是活下去。退一步说,自杀也并没有威胁到他人的人身安全。
但我们还是选择了把他们投进精神病院,隔离他们,“治疗”他们。为什么?为了保护这些人?
不,我们只是在保护自己,我们只是没法克服内心深处的恐惧。对与我们不同的人,我们充满恐惧。对潜在的,要经受他人自杀所带来的心理精神冲击的可能,我们充满恐惧。对陷入了恐惧,我们充满恐惧。我们充满恐惧,所以最好的方法是,让他们消失在我们的视野里,直到在我们的“治疗”下,他们和我们“一样”了。
只是,
我们不能直白地表明是自身恐惧驱使我们这么做,因此我们会说:他/她需要治疗,出于人道关怀,我们也应该对他/她进行治疗。长此以往,我们靠欺骗自己,说服自己相信了这个充满人性光辉的谎言。
很讽刺吧?
不管如何,我的想法一直都一样:自杀也是人基本的权利之一。我不是鼓吹自杀,自杀也不应该被鼓吹。只是我说,人们可以做出自己的选择。

精神病院12天12 Jours(2017)

又名:12日疯人认证(港) / 12天 / 12 Days

上映日期:2017-05-25(戛纳电影节) / 2017-11-29(法国)片长:87分钟

主演:未知

导演:雷蒙·德帕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