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暂停公映影片《全民目击》的申请书
鉴于,影片《全民目击》为迎合观众(善良、幼稚、天真的),严重脱离现实生活,违反基本社会常识,侮辱我国公检法机关及律师的智商,损害我国政法系统形象,误导人民群众对我国法治建设成果的理解,诱使人民群众对犯罪分子及其家庭产生错误感情,宣扬情大于法,阻碍法治理念传播,等等,现公民@南湖湖 申请暂停公映《全民目击》,以避免被外国敌对势力利用。
主要理由如下:
1、影射人民法院在适用刑事辩护方面出现违法行为。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第32条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而影片《全民目击》中,林泰为故意杀人案件的被告人时,却无辩护人,林萌萌为被告人时,周莉律师却在分配包括其在内团队的3名律师各自的庭审任务。
2、影射人民检察院在回避等方面出现违法行为。(引用法条占用篇幅,以下不再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回避制度。
而影片《全民目击》中,童检察官与被告人萌萌相识,其妻与萌萌是师生关系,更有深厚感情,足以影响其公正办案,童检察官却不回避,堂而皇之作为公诉人,去克服法大于情的心理障碍。另外,童检察官私自会见林泰,凭个人感情向当事人发狠话,被林泰用行贿语言击退。等等,都与其检察官身份不符,而这却是影片要塑造的公正检察官形象!
3、影射律师在刑事辩护工作中出现违法行为。不管是公检法机关还是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均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影片《全民目击》中,周莉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私自与司机孙伟的老婆苏虹进行交易,花200万元购得录像;在录像看到其自以为的真凶,却不报案;其调查林泰公司有没有聘请装修公司,有没有向装修公司打款等行为均超出其职权范围。类似情节,影片认为是正常的,而不是对故事情节的设计,所以不是影片故事中人物的错误,而是影片本身的错误。
4、影射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出现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应将嫌疑人交看守所羁押,侦查后,移至检察官。而影片《全民目击》中,公安机关将司机孙伟羁押的第2天,童检察官却到公安局会见了司机孙伟。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等,国家机关建筑法庭摆设等错误。如《国徽法》第四条规定:“下列机构应当悬挂国徽:(四)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五)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而影片《全民目击》中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未悬挂国徽,而是想当然的悬挂天平组成的徽,司法形象荡然无存!法庭席位设置也与事实不符,这是次要。
6、其他违反社会生活常识情况,不一一列举。如影片《全民目击》中很多次出现“盘问证人”,律师要盘问证人,检察官也盘问证人,公诉人、律师在证人面前走来走去,人身攻击,侮辱激将,并成功得将2名证人送上了被告席。该情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询问证人”的规定。
7、极力喧染犯罪分子相关人员的情感,淡化被害人,无基本的正义观。如大大的父爱,老板与司机及其他下属的感情,师生情,同学情,犯罪分子林萌萌的眼泪,等等,感人至深。其实质上是:故意杀人罪,包庇罪,伪证罪。观众被深深得感动之后,无法想到,那被杀歌星杨丹是否也曾是一个鲜活的生命!
8、以上第1-6条是该影片形式上存在的严重问题,这些问题并非故事情节本身,而是当作正常的故事情节的背景展现。国际社会会问:中国的法治状况如此凌乱吗?
以上第7条是该影片内容上存在的严重问题,这些问题就是故事情节本身,它将引导人们走向与法治目标相反的方向,并且越走越远。
综上,影片《全民目击》的问题不是专业错误,而是常识错误,一般影片不应出现,律政题材的影片更不应出现。特申请暂停公映该片,请考虑,谢谢!
此致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最高院
@最高检
@公安部
@中华全国律协
         申请人:@南湖湖
      2013-9-29






全民目击(2013)

又名:Silent Witness

上映日期:2013-09-13(中国大陆)片长:119分钟

主演:孙红雷 余男 郭富城 邓家佳 赵立新 佟丽娅 倪虹洁 陈思诚 

导演:非行 编剧:非行 Fei Xing

全民目击的影评